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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临建安质监发〔2017〕24号
发布日期:2017/11/22 14:54:05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县区质监站,临沂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站,蒙山旅游度假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17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合同备案管理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在检测能力和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符合资质管理要求

2.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和参数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无缺项目漏参数现象;

3.检测机构依法分包自身不具备的项目和参数。

4.合同双方依法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制。

二、检测合同备案几项任务

1.按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分门别类整理各类检测项目和参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为确保该内容全面准确,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该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核查意见于1120前报市建设安质处。

2.制定《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范本》。市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已完成合同范本的编写工作(附件2),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该合同范本提出修改意见于1120前报市建设安质处。

3.公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和能力。我市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的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对不具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要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确保本单位承担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能满足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避免出现缺项目、漏参数的现象。各检测机构务必于20171125前完成该项工作并报市建设安质处审查后公示。

三、检测合同备案程序

1.市建设安质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备案工作。各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于检测工作开展前15天携带《检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等资料提交市建设安质处申请备案。

2.市建设安质处受理备案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上载明同意备案并发放合同备案号。

3.市建设安质处定期在官网公布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信息。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一式8份,分别作为合同附件,并由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与《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信息档案》一并存档。

四、其他工作要求

2017121日起,新签定的检测合同应按规定备案,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纳入施工技术资料。对合同备案弄虚作假、执行不力的检测单位,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在信用评价中惩戒。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备案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合同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附件可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公告公示一栏下载(网址:www.lyjsazc.com)。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1).xlsx
      2 .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范本(1).docx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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