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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局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8/11 3:30:36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办公室公共物品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努力提高物品使用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物品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公共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情况下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价值在500元以下或者一次性耗用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物品的采购

1、物品的采购视为财务支出。一般办公用品采购需经局领导同意后,由科室填写《物品申购单》交办公室统一购买。

2、固定资产、大宗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一般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金额比较小的固定资产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牵头,纪检、财务和其它有关科室参加,实行公开定点采购,其他科室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

三、物品的管理

1、所采购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由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编号登记管理。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明确资产的使用情况;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加强会计核算。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采购、领用登记簿。

2、接受捐赠、无偿调集或从其它渠道取得的物品,均属于办公室物品管理范围。

3、各科室所用物品按统一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调整后要及时办理办公家具转移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和搬动。

四、物品的使用

1、凡需用物品的科室或个人,必须填写“物品领用单”,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领取。否则,物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2、没有有关领导签字的物品领取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领取物品。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予以公布。

3、各科室或个人领取物品后,应妥善保管或使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要节约使用,固定资产要爱惜使用。

五、物品的查验和盘点

1、资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办公室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验,对于损坏的物品要及时维修,对闲置和多余的要及时收回,统一调配,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对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要检验了解领用情况,杜绝浪费现象。

2、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所用物品退回,擅自将公有物品带走、转移的,以化公为私论处,不予办理工资转移等工作手续。

3、每年年终,分管领导、纪检、财务和物品管理员对办公室所有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通过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妥善处理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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