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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09/8/11 3:29:08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上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局党委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督查考核,客观公正评价工作成绩,充分调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政令畅通、行政高效,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督查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局党委中心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在领导授权和职责范围内严格督查,不替代职能科室和相关单位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注重实效,有查必果,对督查的事项要狠抓落实,及时跟踪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督查与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纳入督查的总体部署之中,实行督查工作重点与考核指标体系的衔接与互补,实现督查与考核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促进督查与考核工作共同提高。

第四条  督查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及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部门交办及局党委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省主管部门、市领导和局领导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市领导、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作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对需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报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承办科室或单位办理。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科室或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用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承办科室或单位要对督办的事项及时回复,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对于承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办理结果,对于无明确时限规定的一般应于5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一般性的督查反馈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综合性的督查反馈报告字数不超过2000字。

(三)审核呈报。承办科室和单位在办结督查事项后,须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报告内容要完整、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由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单位要加盖公章),报送市建设局办公室,或将办理文书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抄送局办公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事项,要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应说明。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经重点核实,将报告反馈给局主要领导,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有关领导未提出否定意见即可注结。如果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领导意见转达承办科室或单位,由承办科室或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结之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等一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催办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发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或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科室和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联合现场督查。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联合相关科室到现场进行督查,限期解决。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问题,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报告制度。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确定的硬性任务和其它重要文件确定的涉及本部门、单位事项的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

(二)检查制度。局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或单位不同的督办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办科室或单位对转办、交办事项应记录备案,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三)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督查结果报领导审阅后,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完成任务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制度。把督查落实情况作为科室和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任务落实好、完成好的,年终考评应予以加分,对于工作没有推进,任务没有落实的,年终考评应予扣分。要把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做为评先树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长效制度。充分发挥督查考核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将督查工作贯穿于局党委中心任务中。建立长效机制,把局党委决策部署和领导领导转化为各科室、单位自觉贯彻落实的全过程,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完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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