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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供水企业停水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5/25 14:33:29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106

行政许可供水企业停水审批服务指南

bt365.me发布

2015-05-27

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4

1.提交方式……………………………………………………4

2.获取收件编号………………………………………………4

3.获取收件凭证………………………………………………4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5

三、救济途径…………………………………………………5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6

(三)行政诉讼………………………………………………6

四、表单填写…………………………………………………7

申请书示范文本……………………………………………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1…………………………………………………………8

附件2…………………………………………………………9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编码:3713000102106

(二)实施机构:bt365.me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供水经营的公共供水企业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停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2.临时供水措施可行;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请材料

1.《供水企业停水申请表》(原件4份,纸质,见附件); 

2.临时供水方案(原件1份,纸质);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查;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联系电话:0539—8773778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发放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377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审批决定书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住建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住建局窗口电话:0539—8773778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0539—8770096

电子邮箱:lyjsjjcs@163.com

信箱: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1605房间(监察室)收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承办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电话:0539-8773778

监督电话:0539-8770096

附件2:

供水企业停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事   项

(停水地点、原因及时限)    

停止供水

影响范围

及 程 度    

临   时

供   水

措   施    

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

审   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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